26 下列有關得申請改名之敘述,何者錯誤?
(A)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B)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三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D)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 B(1145), C(46), D(48), E(0) #147334

詳解 (共 2 筆)

#1492017

姓名條例
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14
0
#431573

名  稱

姓名條例 

第 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