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有關得申請改名之敘述,何者錯誤?
(A)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B)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三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D)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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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145), C(46), D(48), E(0) #147334
統計: A(53), B(1145), C(46), D(48), E(0) #147334
詳解 (共 2 筆)
#1492017
姓名條例
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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