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
(B)對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著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C)被害人得主張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為損害賠償額
(D)於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之賠償額
統計: A(6063), B(863), C(1695), D(4496), E(0) #2354036
詳解 (共 10 筆)
選項(A)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考點很細... 第84條規定配偶可以請求規定,但是只能依據第84條及第85條第2項規定請求救濟,不包括第85條第1項的請求賠償。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一、配偶。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84 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整理一下
配偶可以依84條及85條第二項請求救濟
也就是說被害人(配偶)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並沒有85第一項之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85條
I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II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II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III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A)選項還是不懂哪裡有錯,著作人死亡後,照理說配偶應該可以請求的,還是錯在
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要改成------>配偶得為其名譽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找到的資料,(A)選項感覺可以申訴看看,或者有其他高手能解答一下
一、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
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人(作者)本身的權利,沒有辦法讓與或繼承。但是,這並不表示著作人格權在創作人死後就不受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