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為專業攝影師,接受乙公司出資聘請,為乙公司拍攝一系列攝影著作供
乙公司宣傳使用。甲乙間並未以契約約定該攝影著作的權利歸屬。關於甲
受乙聘請完成的攝影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甲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但乙得利用該著作
(B)應以甲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乙享有
(C)應以乙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歸乙享有
(D)應以乙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乙僅得利用該著作
統計: A(2387), B(1409), C(268), D(303), E(0) #2686676
詳解 (共 10 筆)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11條是受雇人,第12條是聘請他人,兩者不同小心被題目騙
●無契約約定
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人⇨受雇人,著作財產權⇨雇用人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著作人⇨受聘人,著作財產權⇨受聘人A
●有契約約定
契約怎麼約定就怎麼做!
11條受雇/雇用的情況,受雇人是在雇用公司工作,屬於公司的員工,所以著作人是受雇人,著作財產權當然是雇用公司老闆的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看了很久終於知道誤會什麼了
出資聘請VS職務上
一、著作權、著作財產權
原則上,依著作權法第3條的定義,著作權應是屬於創作著作的人,故著作人完成著作就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
但對於著作權的歸屬有二個例外,一個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受僱關係;另一個則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的情形。
二、例外規定
我國法律對於「受僱人」和「受聘人」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都允許當事人可以透過契約,事先約定它的權利歸屬。請點選以下選項,分別就相關問題做說明。
(1)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著作人 → 受雇人(甲專業攝影師),著作財產權 → 雇用人(乙公司) 。
雇用人與員工間,因為雇主要付薪水給員工,若有產出職務上的創作時,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若是另以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則從其約定。
可知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雇主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雇人是著作人;如果沒有特定約定的話,是以受雇人為著作人。
(2)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著作人 → 受聘人(甲專業攝影師),著作財產權 → 受聘人(甲專業攝影師)。
有關委外開發、研究等所產出的創作成果,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則從其約定。
可知原則上是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是誰的時候,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且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受聘人,但是出資人可以利用出資完成的創作成果。
三、相關法條之補充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資料來源:(下載日期 2021.09.15.早上06:24)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70&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