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男因太太生產,遂向其公司請陪產假 5 日,然卻遭其公司拒絕。依性別
工作平等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 7 日內
展開調查
(B)甲男若係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案件 7 日內
將該案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C)甲男之公司若因甲男提出申訴而將其解僱,將面臨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其負責人姓名並會被公布
(D)甲男之公司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 10 日內向中
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不得逕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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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680), C(825), D(2890), E(0) #2686679
統計: A(274), B(680), C(825), D(2890), E(0) #2686679
詳解 (共 10 筆)
#5109637
(D)甲男之公司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 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不得(或)逕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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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668
(D)選項,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第34條)
先找地方,對處分有異議時,再找中央
- 不服<地方>找<中央> 申請 (審議,或逕行訴願)
- 不服<中央> 找<中央> (依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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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7381
(A) 甲男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 7 日內 展開調查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法律的應跟得差很多餒 ! 這樣也可以算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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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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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725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B)。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A),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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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前項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D);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定申訴案件,經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查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外,得不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逕為處分。如有不服,得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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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C)。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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