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必須符合三要件,下列何者屬於所謂之信賴基礎?
(A)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B)人民提出之證據
(C)行政機關訂定之人員管理規定
(D)人民提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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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7), B(867), C(483), D(1047), E(0) #925861
統計: A(6997), B(867), C(483), D(1047), E(0) #925861
詳解 (共 8 筆)
#1241188
信賴保護原則
1.信賴基礎(國家行為)
1.信賴基礎(國家行為)
2.信賴表現(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3.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294
3
#1138250
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1信賴保護存在基礎
2存在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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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66612
信賴基礎擴張到國家抽象的法規命令:釋字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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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67097
這題是在考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喔
跟人民提出之證據比較無關連
跟人民提出之證據比較無關連
16
0
#3919796
#525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6
0
#1258075
如果題目是問信賴值得保護
答案:B嗎
答案: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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