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解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經解聘者,禁止終身再任教職,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比例原則
(B)公益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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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17), B(44), C(72), D(1032), E(1) #435687

詳解 (共 10 筆)

#691786

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所定要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構成要件,雖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表述,但該款的涵義在個案中,仍可經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機構,依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尚無違背。

然而,教師法第14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形,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僅完全扼殺教師改正的機會,也嚴重影響教師的人格發展。如果教師嗣後因已自省自新,而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仍不失為體現教育真諦典範,但是卻未針對教師有改正可能情形,訂定再受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的教師,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的限制實已逾越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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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818
司法院的解釋是說,教師行為不檢這件事雖是不確定法律,但是是很容易辨別的。
因此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但是終身禁止,屬於過度處罰,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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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640

字面上看過去,就是法律本身並不明確,無明確性。

比例原則跟明確性原則都有違反。 

司法院的解釋 其實有點強詞奪理...,唉

只能說司法最大,他們硬坳說一,別人也不敢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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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92

就大法官之看法..此不違返明碓性原則,,,因就法律整體觀可推知行為不檢

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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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751
老師行為不檢,不確定法律概念,解聘是OK...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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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654
禁止終身 ... 應該是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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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334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很容易判別, 限制終身不准教書太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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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706

題目已說"依司法院解釋"

只能看釋字作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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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678

(A)比例原則(O)
(B)公益原則(X)
(C)誠實信用原則(X)
(D)明確性原則(X)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2 號  【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
解釋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解釋爭點: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其中第六款(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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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689
恐龍法官說,有教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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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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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您提供了一段有關教師法的文字,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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