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於警察免職案件之法律規定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免職之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B)免職處分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C)免職處分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
(D)對於公務人員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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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616), C(3868), D(112), E(0) #184663

詳解 (共 10 筆)

#337777
判決確定才真正免職, 一但遭免職正再打訴訟或訴願的時候, 應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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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2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91)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8年10月15日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 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 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 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 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 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 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 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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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67

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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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74
(C)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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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583
簡單的說 就是判決確定了 才會做免職處分
(共 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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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106
考績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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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08


是所有公務員都因提起救濟而停止免職的執行嗎???

因為學生若訴願就沒有停止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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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470

釋字§491—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自當符合憲法第23條應以法律定之,自當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再則處分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其意義應唯一般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處分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及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受理機關,且自應從處分確定後予以執行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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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51

釋字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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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595

這題問的是關於警察免職案件的法律規定,根據司法院的大法官解釋,哪一個敘述是錯的。


1. (A) 免職之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正確:免職這樣的重大處分,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這是「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說,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才能實行免職。



2. (B) 免職處分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正確:免職的法律依據必須清楚明確,不能模糊。這是「法律明確性」原則。



3. (C) 免職處分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

錯誤:如果警察被免職,他們有權提起救濟(例如,申請暫停執行免職)。這意味著,如果提起救濟,免職的執行可以被暫停,直到問題解決。因此,這個選項是錯誤的。



4. (D) 對於公務人員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正確:對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必須遵循正當程序,這包括給予他們發表意見或申辯的機會。




所以,(C) 免職處分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 是錯的,因為其實在某些情況下,免職處分可以因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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