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目前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那些屬於「無行為能力人」?①未滿七歲的兒童 ②未滿十二歲的兒童
③受監護宣告的人 ④受輔助宣告的人
(A)①④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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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6), B(151), C(6033), D(58), E(0) #1328959
統計: A(746), B(151), C(6033), D(58), E(0) #1328959
詳解 (共 10 筆)
#1410947
民法第13條:
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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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606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差別:
「監護宣告」:重度、極重度智障者,不能辨識者,監護人代理所有事情。
「輔助宣告」:輕、中度智障者,辨識顯有不足者,生活周遭大部分的事情仍可以自行處理,但局部事項就需要有輔助人的「同意」才能執行,例如重要的買賣或法律權益等,此直接對受輔助宣告人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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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947
受輔助宣告人之能力為何? 答案(D)
(A)無權利能力人
(B)無行為能力人
(C)限制行為能力人
(D)有行為能力人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0 年 - 100 年 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薦任><商業行政>#6567
這題最佳解是這樣寫的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至於受輔助宣告之人,則未規定
本質上仍係完全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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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057
4、受輔助宣告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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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377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15 條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0970502 修正)
民法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理由
一、「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本次修正「成年監護制度」,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鑒於原「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顯示修法意旨,爰將本條「禁治產」,修正為「監護」。
二、按外國立法例,雖有將成年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規定為得撤銷者(例如日本民法第九條);亦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因監護宣告而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惟因本法有關行為能力制度,係採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三級制;而禁治產人,係屬無行為能力,其所為行為無效。此一制度業已施行多年,且為一般民眾普遍接受,為避免修正後變動過大,社會無法適應,爰仍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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