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應適用:
(A)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
(B)外國人之規定
(C)臺灣無戶籍國民之規定
(D)僑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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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3), B(434), C(45), D(18), E(0) #880225
統計: A(2733), B(434), C(45), D(18), E(0) #880225
詳解 (共 4 筆)
#1214416
| 施行細則第 7 條 |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 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一、取得當地國籍者。 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 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 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 二個月。 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 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四、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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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450
臺灣地區與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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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655762
TO 1F
依據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適用外國人之規定要件除了旅居國外四年以上外,尚須具備:
1. 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者
2.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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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365
請問是旅居國外四年以上就適用外國人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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