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那些支出? ①未經預算程序之支出 ②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之人事費 ③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 ④地方基 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⑤非一般經常性支出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⑤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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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19), C(46), D(65), E(0) #1027831

詳解 (共 1 筆)

#1225514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1 條
I .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 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II . 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 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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