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社會工作師法對公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 5 人以上者或社會工作督導員資格超過 5 年以上資深者,即可 成立該區之社會工作師公會
(B)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 10 人以上者,即可成立該區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且擔任社會 工作師年資至少需有 10 年以上
(C)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 15 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 15 人者, 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D)資深社會工作員年資有 10 年以上和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共達 5 人,即可自組成立社會工作 師公會或加入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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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140), C(1921), D(138), E(0) #1940193

詳解 (共 3 筆)

#3779035
第 33 條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 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 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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