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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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6/15)
(C)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正確) 民法§824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D)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正確) 民法§826-1 第1項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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