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某甲因案通緝在逃,其戶籍雖未遷移,但住居所無人居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某甲應如何送達行政文書才發生送達效力?
(A)留置送達
(B)寄存送達
(C)依職權逕為公示送達
(D)囑託警察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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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6), C(46), D(6), E(0) #690635

詳解 (共 3 筆)

#3256552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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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415
(1)交付送達:由「送達機關」在「應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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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455

戶籍雖未遷移,但住居所無人居住 
A: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所以A留置送達不能選)

B: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留置或補充送達)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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