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原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依規定正式取得臺灣地區戶籍。甲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卻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有關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而無從擔任公務人員,甲認為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其他外籍配偶均無此種限制,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B)無理由,外籍人士之應考試服公職本不受我國憲法保障
(C)有理由,禁止期間定為 10 年並無確切根據,有違比例原則之要求
(D)無理由,此屬立法者有鑒於國家情勢所為之特別規定,目的正當且手段適當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