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為
廢止事由之一
(C)同一事項有先後兩個法律予以規定,可依「後法優先於前法」適用之;
惟為維持法規統一起見,施行在前之法律,應明令廢止為宜
(D)法律已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並不當然廢止,仍應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
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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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16), C(937), D(4695), E(0) #2686707
統計: A(243), B(116), C(937), D(4695), E(0) #2686707
詳解 (共 6 筆)
#4695904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D)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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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736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為 廢止事由之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D)法律已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並不當然廢止,仍應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 至第三日起失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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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657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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