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為 廢止事由之一
(C)同一事項有先後兩個法律予以規定,可依「後法優先於前法」適用之; 惟為維持法規統一起見,施行在前之法律,應明令廢止為宜
(D)法律已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並不當然廢止,仍應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 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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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16), C(937), D(4695), E(0) #2686707

詳解 (共 6 筆)

#4695904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D)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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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736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為 廢止事由之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D)法律已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並不當然廢止,仍應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 至第三日起失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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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657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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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693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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