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B)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C)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D)立法院不得對任何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行使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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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72), C(175), D(2447), E(0) #3116498
統計: A(51), B(72), C(175), D(2447), E(0) #3116498
詳解 (共 6 筆)
#6125120
解答都不太好 重點在於「受憲法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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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 受法律所保障的就不在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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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並沒有明文能為我背書 只能說考試故意鑽漏洞免強說的
不過看到一律這兩個字就大概知道可以選了因為法律沒有絕對除非就是考法條
雖然我覺得這跟585號的意思差不多就對了,會這樣主張的原因是因為729在處理檢察機關的卷證時,檢察官的獨立職權也是法律所訂但是也被解釋成憲法「原則」(巧妙地從形式上的法條擴張到實質上的原則)所保障獨立行使職權
我想大法官也沒想這麼多 30年前的大法官和現在的大法官所想的一定也不一樣,那為什麼我們還要遵守舊法??只是單純為了法安定性嗎??你這樣自己打自己嘴巴自己擴張範圍算安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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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29號不同意見書中有精闢的見解 雖然我覺得這題很沒有鑑別力 但是還是能測驗考生是否有憲法保障與法律保障不同層級的的概念
585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 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 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四六一號解釋參照)。
729大法官羅昌發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才要遵循 意見書只是"意見")
一、立法院對他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之事項不得行使調閱權:
(一)「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與「受法律保障獨立行使職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有受憲法層次保障及受法律層次保障之差異。前者如憲法第八十條所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八條所規定考試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所規定監察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此等獨立行使職權,不僅為各該機關或人員之義務,亦屬其憲法上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即載謂:「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後者(受法律層次保障者)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所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立法院對「受法律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行使調閱權同受限制: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僅宣示立法院對於「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機關及其人員行使調閱文件之權,受有限制;但未宣示立法院對於「受法律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機關及其人員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是否亦受相同之限制。本席認為,以法律保障國家機關及其人員獨立行使職權者,係因其職權在性質上必須以客觀中立方式行使,始能達成法律賦予之任務並實現立法目的;故在立法院調閱權問題上,與「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情形並無實質上差異。立法院對之行使調閱權,自亦有本質上之限制,而不應導致影響其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結果。
(三)行使文件調閱權之限制,僅包括確有影響「獨立行使職權」之事項:前述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已明確宣示,受獨立行使職權保障之機關,並非所有事項均得排除立法院調閱權。該號解釋就獨立行使職權之事項舉例謂:「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等。故倘此等機關受立法院調閱之事項並非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例如此等機關之預算執行等事項),自仍屬立法院調閱權行使之對象。
(四)檢察機關屬「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檢察機關屬於廣義司法之一環。雖檢察機關在行政體系上係歸於行政權之下,然其行使職權之獨立性,已明定於法律(即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且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更進一步宣示:「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其對外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亦謂:「檢察機關行使之職權當屬廣義司法之一」。故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獨立性,在憲法原理上,亦屬「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在其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內,立法院對之自不得行使文件調閱權。
(五)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包括犯罪偵查與追訴。案件偵查進行中,立法院自不得調閱偵查卷證。偵查終結後,如已起訴而在法院審理程序中,因法院亦屬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故立法院亦不得調閱其卷證;此部分亦屬明確。有疑問者,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機關是否得以有另案偵查為由,拒絕立法院調閱卷證。多數意見以立法院在此情形進行調閱卷證,須非「有妨害另案偵查追訴之虞」之情形(見本號解釋主文及理由書第三段)。本席認為,允許以另案偵查為理由拒絕調閱文件,可能造成檢察機關以另案偵查作為規避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之藉口。故在個案認定檢察機關是否有因獨立行使職權之事由而得拒絕立法院行使調閱權時,自應嚴格檢視是否確有另案偵查在進行中,且調閱文件是否對另案之偵查確有妨害。
(一)「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與「受法律保障獨立行使職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有受憲法層次保障及受法律層次保障之差異。前者如憲法第八十條所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八條所規定考試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所規定監察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此等獨立行使職權,不僅為各該機關或人員之義務,亦屬其憲法上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即載謂:「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後者(受法律層次保障者)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所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立法院對「受法律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行使調閱權同受限制: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僅宣示立法院對於「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機關及其人員行使調閱文件之權,受有限制;但未宣示立法院對於「受法律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機關及其人員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是否亦受相同之限制。本席認為,以法律保障國家機關及其人員獨立行使職權者,係因其職權在性質上必須以客觀中立方式行使,始能達成法律賦予之任務並實現立法目的;故在立法院調閱權問題上,與「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情形並無實質上差異。立法院對之行使調閱權,自亦有本質上之限制,而不應導致影響其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結果。
(三)行使文件調閱權之限制,僅包括確有影響「獨立行使職權」之事項:前述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已明確宣示,受獨立行使職權保障之機關,並非所有事項均得排除立法院調閱權。該號解釋就獨立行使職權之事項舉例謂:「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等。故倘此等機關受立法院調閱之事項並非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例如此等機關之預算執行等事項),自仍屬立法院調閱權行使之對象。
(四)檢察機關屬「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檢察機關屬於廣義司法之一環。雖檢察機關在行政體系上係歸於行政權之下,然其行使職權之獨立性,已明定於法律(即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且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更進一步宣示:「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其對外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亦謂:「檢察機關行使之職權當屬廣義司法之一」。故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獨立性,在憲法原理上,亦屬「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在其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內,立法院對之自不得行使文件調閱權。
(五)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包括犯罪偵查與追訴。案件偵查進行中,立法院自不得調閱偵查卷證。偵查終結後,如已起訴而在法院審理程序中,因法院亦屬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故立法院亦不得調閱其卷證;此部分亦屬明確。有疑問者,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機關是否得以有另案偵查為由,拒絕立法院調閱卷證。多數意見以立法院在此情形進行調閱卷證,須非「有妨害另案偵查追訴之虞」之情形(見本號解釋主文及理由書第三段)。本席認為,允許以另案偵查為理由拒絕調閱文件,可能造成檢察機關以另案偵查作為規避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之藉口。故在個案認定檢察機關是否有因獨立行使職權之事由而得拒絕立法院行使調閱權時,自應嚴格檢視是否確有另案偵查在進行中,且調閱文件是否對另案之偵查確有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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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選項有疑義的是,從上述729的意思來看,只要是獨立行使職權的範圍內,確實立法院是不得調閱的,所以D選項的敘述應該是對的,要馬就是我知道的太少不知道真正實務立法院在調閱是怎麼運作的,要馬就是出題者想單 純用「任何」兩個字就打發考試,想說這樣就一定是錯的因為凡事都有例外只是考試技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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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遇到這種題目,知道少的看到任何就知道錯了,多知道一些的就會懷疑自己聰明反被聰明誤,知道更多的有例外的就冶賄選對,還是奉勸大家用點技巧不要鑽太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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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873
根據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對於政府機關享有監督權,包含調查權,即使是獨立機關,立法院仍可行使調查權。因此,(D) 選項的敘述是錯誤的。
其他選項分析:
(A)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正確
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掌理國家行政事務,而行政院院長須依據 憲法第 58 條,向立法院報告施政方針及施政成果。
(B)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正確
憲法第 67 條 明定立法委員享有質詢權,得對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進行質詢,以監督政府運作。
(C)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正確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院每年得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並與立法委員交換意見,但不具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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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200
這2年的時事,害我以為要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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