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案件,如因強制執行而有支出登報、鑑價、估價等必要費用,應如何處理?
(A) 不另徵收執行費用
(B) 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C) 應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D) 應由移送機關與執行機關平均分擔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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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991), C(559), D(10), E(0) #1252448
統計: A(113), B(991), C(559), D(10), E(0) #1252448
詳解 (共 7 筆)
#3916924
這題是問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第25條),第29條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樓上幾個法條都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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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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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453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5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有關本章(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 (先) 代為預納, (再) 並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5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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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執行「間接強制」:代履行)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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