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憲法訴訟新制與過去不同之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大法官 6 人及國民法官 3 人共同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B)憲法法庭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呈現
(C)憲法法庭應主動公開受理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
(D)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標示主筆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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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8), B(538), C(769), D(346), E(0) #3117329
統計: A(3248), B(538), C(769), D(346), E(0) #3117329
詳解 (共 10 筆)
#5855301
第 3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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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683
題目寫的是"憲法訴訟新制"
但國民法官法第一條: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C 憲法訴訟法第 18 條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D 憲法訴訟法 第 33 條
D 憲法訴訟法 第 33 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六、主文。
七、當事人陳述之要旨。
八、理由。
九、年、月、日。
十、憲法法庭。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理由項下,應記載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有錯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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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229
職業法官3人跟國民法官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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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113
(A)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國民法官 6 人及法官 3 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之(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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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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