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在下列何種情形中不得提岀釋憲聲請?
(A)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牴觸自治法規
(B)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C)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廢止
(D)地方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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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2), B(318), C(836), D(1043), E(0) #3117318
統計: A(3172), B(318), C(836), D(1043), E(0) #3117318
詳解 (共 9 筆)
#5850692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憲法訴訟法§83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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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牴觸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包含自治條例和自治規則,自治規則若牴觸自治條例為無效,但自治規則牴觸自治規則,則沒有違憲無效的問題,因此不得提岀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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