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法庭得審查之標的?
(A)政黨違憲之解散
(B)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
(C)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
(D)院與院間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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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759), C(429), D(1606), E(0) #3143683
統計: A(100), B(1759), C(429), D(1606), E(0) #3143683
詳解 (共 7 筆)
#5921625
(B)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並非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的案件類型。唯有當自治條例經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才能依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1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類型)
-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機關爭議案件。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 案件類型 | 憲法訴訟法 | 條文內容 |
|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 第47條第1項 |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 |
| 第47條第3項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 |
| 第49條 |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 | |
|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第55條 |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
| 第59條 |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 | |
| 機關爭議案件 院與院間權限爭議(D) |
第65條第1項 |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 |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第68條第1項 |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B) | 第77條 |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第82條第1項 |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C) |
| 第83條第1項 |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 第84條第1項 |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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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330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D) 院與院間權限爭議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A) 政黨違憲之解散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C)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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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895
憲法訴訟法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憲法訴訟法第83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解題】
院與院間權限爭議 → 機關爭議案件 → 憲法法庭審查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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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381
(B)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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