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B)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C)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D)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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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1), B(103), C(503), D(2268), E(0) #3143696
統計: A(991), B(103), C(503), D(2268), E(0) #3143696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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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
憲法訴訟法第20條
憲法訴訟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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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000
為了使憲法法庭就聲請案件的討論輪廓不侷限於個案當事人之訴求,憲法訴訟法參考美國「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於第20條訂定有關規定。讓當事人以外之人也有機會對案件提出專業意見,供憲法法庭參考。案件關係人、機關團體或任何對於憲法法庭審理中案件有興趣的人都有機會成為法庭之友。(A)
想成為法庭之友原則上必須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2個月內,以書面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C);於憲法法庭合併審理數宗聲請案件的情形,該聲請期間從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就矚目或行言詞辯論之案件,憲法法庭另為公告聲請法庭之友期間者,則須在憲法法庭公告期間內提出聲請。
若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則可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針對該案提出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B),以一次為限。請參見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法庭之友提出之意見,僅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參考,憲法法庭並不受其拘束。在當事人引用法庭之友意見時,則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第 20 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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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913
憲法訴訟法第20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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