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範圍?
(A)大學自治
(B)新聞自由
(C)資訊自主權
(D)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統計: A(1895), B(226), C(2280), D(1154), E(0) #3143714
詳解 (共 9 筆)
資訊自主權 = 隱私權
釋字第 603 號
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364號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
釋字450號
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舉凡教學、學習自由有關之重要事項,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又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
釋字689號
依據憲法第十一條所謂之「出版」自由,參以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解題】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 是 → 憲法第11條所保障 → 言論自由之範圍
大學自治 → 是 → 憲法第11條所保障 → 講學自由之範圍
新聞自由 → 是 → 憲法第11條所保障 → 出版自由
【延伸/補充】
什麼是媒體接近使用權
「媒體接近使用權」一詞,是由英文 "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 翻譯而來,係指人民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要求媒體提供版面或時段,允許其免費或付費利用,藉以表達意見的權利
英文的 Access ,實際包含「接近」與「使用」二個概念。接近權是指民眾以被動、有限度方式,在大眾媒體上表達言論,包括更正權(訂正不實報導)、答辯權(回應不公平說法)兩種;使用權是自行製作節目,用自己的原聲原音在大眾媒體上發言,不被大眾媒體剪裁、壓縮、扣押(使用媒體權);甚至可以擴大到人民要求公平分享電波頻率,自行建立及經營媒體的權利(使用頻道權)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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