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B)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C)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D)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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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824), C(161), D(2581), E(0) #3143697
統計: A(278), B(824), C(161), D(2581), E(0) #3143697
詳解 (共 6 筆)
#5929001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
前項撤回,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筆錄。
前項以言詞所為之聲請撤回,如相對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聲請之撤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或係以書面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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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956
憲法訴訟法第21條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
前項撤回,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筆錄。
前項以言詞所為之聲請撤回,如相對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聲請之撤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或係以書面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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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659
憲法訴訟法第21條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A) 。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B)。
前項撤回,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C)。但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筆錄。
前項以言詞所為之聲請撤回,如相對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聲請之撤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或係以書面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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