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B)裁定,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C)聲請案件之受理,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 數同意
(D)不受理之裁定得免附理由,但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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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379), C(432), D(1181), E(0) #3462196
統計: A(167), B(379), C(432), D(1181), E(0) #3462196
詳解 (共 8 筆)
#6499597
第 五 節 裁判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審查庭所為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以大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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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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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391
看憲法訴訟法30 31 32條
判決,321
裁定,21
聲請案件之受理,321
不受理之裁定 應 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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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709
憲訴法第32條第3項: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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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845
2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B) 裁定,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C)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 數同意
(D) 不受理之裁定得免附理由,但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應,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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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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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6381
(A)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B)憲法訴訟法第 31 條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C)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D)憲法訴訟法第32條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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