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戰後臺灣憲法發展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大會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了憲法第 47 條總統連任次數之限制
(B)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號解釋,使得第一屆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不用定 期改選。直到解除戒嚴,政府再度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C)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司法院釋字第 86 號解釋要求高等以下之各級法院應改隸屬於司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曾兩度宣告違警罰法部分規定不符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本旨,然而立法院並未 修改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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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760), C(433), D(990), E(0) #3462185

詳解 (共 8 筆)

#649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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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105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號解釋,使得第一屆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不用定 期改選。直到解除戒嚴,政府再度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X
  • 解釋文的內容:
    釋字第31號解釋認為,由於當時國家面臨重大變故,無法如期改選第二屆代表,為了避免立法、監察兩院的職權停擺,應由第一屆的代表和委員繼續行使職權,直到第二屆代表選出並就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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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524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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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493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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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107
(D)有瑕疵,也有錯誤

✅ 我們一起來重新梳理這個邏輯:

? (D) 選項原敘述:

「大法官曾兩度宣告違警罰法部分規定不符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本旨,然而立法院並未修改該法規定。」

? 問題出在哪?

這句話中的**「立法院並未修改該法規定」,依事實判斷是錯誤的**,因為:

  1. 大法官釋字第166號(民國69年):初次宣告違警罰法的自由限制部分違憲。

  2. 釋字第251號(民國79年):補充說明並設定最終期限「應於民國80年7月1日前完成修法」。

  3. 立法院於民國80年6月29日 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全面取代違警罰法,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

    • 新法保留維護公共秩序的規範功能;

    • 但已將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處分(如拘留)交由法院處理,完全符合釋憲要求。

✅ 結論:

敘述 是否正確 原因
立法院未修法 ❌ 錯誤 其實已於1991年修法並全面廢止違警罰法,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
ㅤㅤ

? 所以選項 (D) 的敘述確實有瑕疵,如果出題老師是以 (B) 為答案,那這題確實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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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676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號解釋,
使得第一屆的國大代表、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不用定 期改選。
ㅤㅤ
直到解除戒嚴,政府再度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這項陳述大致正確,但需釐清細節。
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 (1954年) 針對國家重大變故,允許第1屆立委、監委在次屆未能選出前繼續行使職權,並未明定「不用定期改選」,實質導致「萬年國會」,
ㅤㅤ
直到1990年代釋字第261號解釋要求1991年底前終止職權,才促成全面改選。 
ㅤㅤ
具體細節如下:
  • 釋字第31號 (1954年):因兩岸分治,政府無法在原選區改選,大法官解釋認為若讓民代停頓將違憲,故賦予第1屆中央民代「無限期」延任的法律基礎,非主動廢除定期改選,而是「事實上不能辦理」下的特殊解釋。
ㅤㅤ
  • 「萬年國會」形成:使得第一屆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長期不用改選。
ㅤㅤ
  • 終結:直到1990年釋字第261號解釋,要求第一屆未定期改選的中央民代應於1991年12月31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
ㅤㅤ
  • 再次改選:政府隨後在自由地區(臺澎金馬)辦理第2屆國大代表(1991)及立法委員(1992)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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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117

【正確答案】:(B)

【逐項解析與歷史法理分析】

(A) 國民大會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了憲法第 47 條總統連任次數之限制

  • 解析:正確。

  • 歷史說明:1960 年(民國 49 年),為因應蔣中正總統尋求三連任,國民大會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列「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這是臺灣憲政史上極具爭議的「法制化」連任手段。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號解釋,使得第一屆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不用定期改選。直到解除戒嚴,政府再度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 解析:錯誤。

  • 歷史說明

    1. 釋字第 31 號(1954 年):確實賦予了第一屆民代在「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繼續行使職權的依據,造就了所謂的「萬年國會」。

    2. 錯誤關鍵:萬年國會的終結並非單純因為「解除戒嚴(1987 年)」。解嚴後,第一屆代表仍不肯退職,直到 1990 年(民國 79 年)爆發「野百合學運」,大法官隨後作成 釋字第 261 號解釋,要求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應於 1991 年底前全面退職,這才真正開啟了 1991 年(國代)與 1992 年(立委)的全面改選。

(C) 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司法院釋字第 86 號解釋要求高等以下之各級法院應改隸屬於司法院

  • 解析:正確。

  • 歷史說明:1960 年作成的釋字第 86 號指出,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故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於司法院,而非行政院(當時隸屬於行政院司法行政部)。此即著名的「審檢分隸」案,但直到 1980 年才正式完成改隸。

(D) 司法院大法官曾兩度宣告違警罰法部分規定不符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本旨,然而立法院並未修改該法規定

  • 解析:正確。

  • 歷史說明

    1. 兩度違憲:大法官分別於 1980 年作成 釋字第 166 號 及 1990 年作成 釋字第 251 號,均指陳《違警罰法》賦予警察機關逕行裁決拘留等處分,違反憲法第 8 條之「法院保留原則」。

    2. 立法院反應:在 166 號解釋後長達 10 年,立法院遲遲未修正該法,直到 251 號解釋限期失效(1991 年 7 月 1 日),立法院才趕在期限前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取代《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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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211
  • (A) 正確:國民大會於 1960 年(民國 49 年)修正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 47 條連任一次之限制」。
  • ❌ (B) 錯誤:這項敘述的後半部有誤。雖然 釋字第 31 號解釋 確實讓第一屆民意代表(萬年國代)在國家遭遇重大變故、無法辦理改選時繼續行使職權,但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改選並非等到「解除戒嚴」(1987 年)就立即發生,而是在 1991 年(廢止臨時條款後)及 1992 年 才正式完成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的全面改選。
  • (C) 正確:釋字第 86 號解釋 指出,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審判,因此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改隸屬於司法院,而非當時的行政院司法行政部。
  • (D) 正確:大法官曾透過 釋字第 166 號 與 釋字第 251 號 兩度宣告《違警罰法》中由警察機關直接處以「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不符 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因立法院遲未修正該法,直到 1991 年才廢止該法並另定《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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