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戰後臺灣憲法發展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大會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了憲法第 47 條總統連任次數之限制
(B)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號解釋,使得第一屆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不用定 期改選。直到解除戒嚴,政府再度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C)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司法院釋字第 86 號解釋要求高等以下之各級法院應改隸屬於司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曾兩度宣告違警罰法部分規定不符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本旨,然而立法院並未 修改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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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695), C(401), D(916), E(0) #3462185

詳解 (共 6 筆)

#649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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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105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號解釋,使得第一屆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不用定 期改選。直到解除戒嚴,政府再度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X
  • 解釋文的內容:
    釋字第31號解釋認為,由於當時國家面臨重大變故,無法如期改選第二屆代表,為了避免立法、監察兩院的職權停擺,應由第一屆的代表和委員繼續行使職權,直到第二屆代表選出並就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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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524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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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493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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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107
(D)有瑕疵,也有錯誤

✅ 我們一起來重新梳理這個邏輯:

? (D) 選項原敘述:

「大法官曾兩度宣告違警罰法部分規定不符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本旨,然而立法院並未修改該法規定。」

? 問題出在哪?

這句話中的**「立法院並未修改該法規定」,依事實判斷是錯誤的**,因為:

  1. 大法官釋字第166號(民國69年):初次宣告違警罰法的自由限制部分違憲。

  2. 釋字第251號(民國79年):補充說明並設定最終期限「應於民國80年7月1日前完成修法」。

  3. 立法院於民國80年6月29日 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全面取代違警罰法,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

    • 新法保留維護公共秩序的規範功能;

    • 但已將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處分(如拘留)交由法院處理,完全符合釋憲要求。

✅ 結論:

敘述 是否正確 原因
立法院未修法 ❌ 錯誤 其實已於1991年修法並全面廢止違警罰法,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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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選項 (D) 的敘述確實有瑕疵,如果出題老師是以 (B) 為答案,那這題確實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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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676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號解釋,
使得第一屆的國大代表、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不用定 期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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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解除戒嚴,政府再度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這項陳述大致正確,但需釐清細節。
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 (1954年) 針對國家重大變故,允許第1屆立委、監委在次屆未能選出前繼續行使職權,並未明定「不用定期改選」,實質導致「萬年國會」,
ㅤㅤ
直到1990年代釋字第261號解釋要求1991年底前終止職權,才促成全面改選。 
ㅤㅤ
具體細節如下:
  • 釋字第31號 (1954年):因兩岸分治,政府無法在原選區改選,大法官解釋認為若讓民代停頓將違憲,故賦予第1屆中央民代「無限期」延任的法律基礎,非主動廢除定期改選,而是「事實上不能辦理」下的特殊解釋。
ㅤㅤ
  • 「萬年國會」形成:使得第一屆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長期不用改選。
ㅤㅤ
  • 終結:直到1990年釋字第261號解釋,要求第一屆未定期改選的中央民代應於1991年12月31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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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次改選:政府隨後在自由地區(臺澎金馬)辦理第2屆國大代表(1991)及立法委員(1992)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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