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主體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明文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縣(市)以及直轄市
(B)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不是憲法保障的法律主體
(C)某一直轄市或縣(市)被國家廢除或裁併,該直轄市或縣(市)可主張法律主體保障而要求不受廢 除與裁併
(D)國家若要廢除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只須修法即可為之
統計: A(104), B(436), C(850), D(933), E(0) #3462183
詳解 (共 8 筆)
(C)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被廢除或裁併是國家(中央政府)的權力,不能主張法律主體保障來要求不受廢除或裁併。地方自治團體雖享有自治權,但自治事項的範圍受憲法和法律的限制。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 (A) 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地方自治,直轄市與縣(市)是層級自治主體。
- (B) 正確: 鄉(鎮、市)並非憲法明確列舉之地方自治層級,其地位來自《地方制度法》的賦予。
- (C) 錯誤: 個別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區域變更或廢除,國家在法定程序下可為之,不適用制度性保障來阻卻。
- (D) 正確: 因為鄉(鎮、市)非憲法保障的主體,故國家可透過修改《地方制度法》來變更或廢除其自治地位。
丘昌泰(2020)。地方政府與政治(修訂二版)。三民。
呂育誠(2016)。鄉鎮市長官派-是非題或選擇題?。新社會政策,(47),49-52。
紀俊臣(2016)。鄉(鎮、市)改制可行性分析。中國地方自治,69(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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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慶玖(2001)。地方政府與政治(五版)。五南。
【正確答案】:(C)
【逐項解析與法理依據】
(A) 我國憲法明文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縣(市)以及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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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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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憲法第 11 條至第 128 條(關於省、縣制度)以及憲法第 118 條(直轄市),均明文規範了這些層級的自治地位。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亦明定「直轄市、縣、市」之地方自治制度由法律定之,確立了其憲法位階的保障。
(B) 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不是憲法保障的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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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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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解釋意旨,憲法所保障的自治層級主要是「省(現已非自治團體)」與「縣」。至於「鄉(鎮、市)」,其自治地位係由《地方制度法》等「法律」所賦予,並非由憲法直接明文保障其必須作為一個「獨立的自治團體」存在。
(C) 某一直轄市或縣(市)被國家廢除或裁併,該直轄市或縣(市)可主張法律主體保障而要求不受廢除與裁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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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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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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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保障的真正意涵:憲法對地方自治的保障是「制度性保障」,指的是國家不能廢除「地方自治」這項制度,而非保障特定的「行政區域」永遠不能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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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調整之裁量:中央政府基於國土開發或行政效率,可依法律程序(如《地方制度法》第 7 條)進行行政區域的劃分、廢止或合併(如 2010 年的五都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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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限度:個別的地方自治團體不能以「我是法律主體」為由,對抗具有正當理由且依法進行的合併或裁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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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家若要廢除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只須修法即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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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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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承接選項 (B) 的法理,由於「鄉(鎮、市)」的自治地位是法律(地方制度法)所創設,而非憲法所固定。因此,若立法院修改《地方制度法》,將鄉(鎮、市)改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如「區」),並不違憲。
樓上每位都說直轄市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但從憲法108~111及增修條文第10條都沒看到有提到直轄市ㄚ?請問依據在哪裡呢?
(一)制度性法律主體之保障
地方自治團體乃是憲法保障之法律主體,具有憲法保障之位階,不容立法者廢除。
目前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地方自治團體 ,包括縣 (市)以及直轄市;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則來自法律的賦予,並非憲法保障之法律主體。
惟須注意,此乃針對「制度」之保障,故個別地方自治團體被廢除或裁併,只要該制度仍存在於國家結構中,即不生違反此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