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與過渡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基本權利之法律,若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已終結之事件,乃憲法所絕對不許
(B)基於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對人民有利之法律,不得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已終結之事件
(C)基於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法律不得適用於施行前已發生,施行後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
(D)立法者制定新法,若應設卻未設過渡條款適度排除新法之適用範圍,此一法律漏洞仍有由司法機關 補充之可能
統計: A(296), B(321), C(199), D(1508), E(0) #3462170
詳解 (共 10 筆)
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不真正溯及既往)。是除非立法者另設「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前擴張其效力;或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後限制其效力,否則適用法律之司法機關,有遵守立法者所定法律之時間效力範圍之義務,尚不得逕行將法律溯及適用或以分段適用或自訂過渡條款等方式,限制現行有效法律之適用範圍。至立法者如應設而未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即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而顯然構成法律之漏洞者,基於憲法上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之要求,司法機關於法律容許漏洞補充之範圍內,即應考量如何補充合理之過渡條款,惟亦須符合以漏洞補充合理過渡條款之法理。
→司法機關補充過渡條款之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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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按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下稱不利性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亦即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又,受規範對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相容者,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更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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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政府於 2025年1月1日 修正《勞基法》,規定:
「勞工退休金提撥率由原本的6%提高至10%,並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某勞工 A 自 2020年1月1日 受僱於某公司,並持續工作至 2025年12月31日。
法律適用問題
舊法(2025年1月1日前):雇主僅需提撥6%退休金。 新法(2025年1月1日後):雇主需提撥10%退休金。
問題:
新法是否適用於 A 勞工的「僱傭關係」?-->適用
該僱傭關係 「在2025年1月1日前已發生,但持續至新法施行後」(即「施行前已發生,施行後繼續存在」)。
if不適用的話
新法(10%提撥率)將完全不適用於 A 勞工,因為他的僱傭關係在2025年1月1日前已存在。這顯然不合理,因為 新法的目的是調整「未來」的勞工權益 |
? 「法律可不可以回頭影響過去?」
? 「如果法律改了,舊的人怎麼辦?」(過渡條款)
我用生活劇講給你聽 ?
? 題目情境(先建立畫面)
假設今天政府突然立一個新法:
「以前做的某件事,現在要罰錢!」
或:
「以前合法的東西,現在變違法。」
? 這就是在「回頭處理過去的事情」
? 這就叫:法律溯及既往
? 核心原則
? 原則:法律不能隨便回頭打人
? 但不是完全禁止(有例外)
逐個選項講人話 ?
(A) 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若適用於已經結束的過去事件,絕對不允許 ❌
這句太絕對了。
? 雖然原則上不行
? 但在某些情況(重大公益)還是可能例外
所以不能說「絕對不許」。
(B) 對人民有利的法律,也不能回頭適用 ❌
這個剛好講反了。
? 如果法律對人民有利(例如減刑)
? 通常是可以回溯適用的
? 很重要觀念:
有利於人民 → 可以回頭用
(C) 法律不能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還在持續」的關係 ❌
例如:
長期契約
持續中的關係
? 這種叫「繼續性法律關係」
新法是可以適用「未來部分」的。
所以不是完全不能適用。
✅ (D) 沒設過渡條款,法院可以補 ❗(正確)
這個才是重點。
? 什麼是「過渡條款」?
就是:
法律改了,舊的人怎麼辦?
例如:
老制度的人要不要繼續用舊法?
還是直接套新法?
? 這就需要「過渡設計」
如果立法者沒寫呢?
? 可能會造成不公平或漏洞
這時候:
? 法院可以用解釋去補救(法律續造)
? 一句話記住
法律不能亂回頭打人
但對人民有利可以回頭
過渡沒寫好 → 法院可以補
✅ 答案:(D)
J793
按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下稱不利性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亦即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又,受規範對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相容者,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更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當新法生效後,在此之前所發生過的行為會被重新檢視,甚至有被處罰的可能。
如果是規定過去已經發生,但新法增訂或修正後尚未結束的行為。
- ❌ (A) 錯誤:雖然禁止法律溯及既往是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但並非「絕對不許」。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若為了追求「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如轉型正義),即使是針對已終結的事件(真正溯及既往),在具備高度正當事由下,憲法上仍有容許的空間。
- ❌ (B) 錯誤: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主要是為了保護人民的「信賴利益」。若是對人民「有利」的法律(如減輕處罰、放寬權利限制),為了貫徹保護人民意旨,通常不受此限,甚至有「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 ❌ (C) 錯誤:此敘述描述的是「不真正溯及既往」(事實發生於舊法,但跨越至新法仍繼續存在)。法理上,新法「原則上可以」適用於這類持續中的法律關係,只要符合比例原則並對人民信賴利益給予適當補償或過渡即可,而非「不得適用」。
- ✅ (D) 正確: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685 號解釋,若立法者制定的新法對人民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且應設卻未設過渡條款(即法律漏洞),司法機關(如大法官或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仍有透過法律補充方式予以救濟或宣告違憲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