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包括檢察官
(B)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審判時受其拘束,應予以引用
(C)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案件及其他類此案件,均有拘束力
(D)各級法院得拒絕適用違憲之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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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09), C(445), D(1569), E(0) #3462181
統計: A(106), B(109), C(445), D(1569), E(0) #3462181
詳解 (共 5 筆)
#6605136
依據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干涉,這表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僅受法律拘束,不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干涉,包含來自其他機關或法院內部的關說、考績、媒體輿論,甚至法官個人的價值判斷和信仰。
正確答案是(D) 各級法院得拒絕適用違憲之行政命令。
以下說明其他選項的錯誤:
(A) 法官包括檢察官:
檢察官是執行檢察事務的,依據檢察一體原則,受檢察總長或檢察長指揮監督,與法官的審判獨立有所區別。
(B) 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審判時受其拘束,應予以引用:
法官審判時不受機關釋示的行政命令拘束,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除非該行政命令與法律不相牴觸,法官才可能引用。
(C)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案件及其他類此案件,均有拘束力:
大法庭的裁定,只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有拘束力,對其他類此案件沒有拘束力,除非其他法院也將類似案件提交大法庭,才能獲得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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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417
C
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僅針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不及於其他訴訟案件,畢竟大法庭為本案上訴三審程序的一部分,大法庭裁定係基於審判權之作用,在案件當事人參與下,針對具體個案,在具體個案事實之連結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也只(對該案件及當事人)發生個案效力,而沒有通案效力,這也是大法庭制度基於司法權的作用使然。核與判例選編、決議是最高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以司法行政作用表示法律見解,且具有法規範般之通案之拘束力,有本質的不同。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
(1)判例:僅有要旨而無全文的判例將停用。未停用的判例已無通案拘束力。
(2)決議:不再以決議制度統一法律見解。現有見解仍可當參考。
(3)判例與決議效力,不再凌駕其他裁判之上。
(4)承審庭若想採取不同見解,可提案大法庭。
(1)判例:僅有要旨而無全文的判例將停用。未停用的判例已無通案拘束力。
(2)決議:不再以決議制度統一法律見解。現有見解仍可當參考。
(3)判例與決議效力,不再凌駕其他裁判之上。
(4)承審庭若想採取不同見解,可提案大法庭。
(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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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26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 (D) 各級法院得拒絕適用違憲之行政命令。
根據憲法第 80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第 216 號解釋,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僅受「法律」拘束。
對於各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函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絕對拘束,若認為該命令違憲或違法,得逕行拒絕適用,不須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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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法官包括檢察官:
依據《法官法》,法官與檢察官雖然同屬司法官,但憲法第 80 條所指的「法官」專指行使審判權的職務人員。檢察官行政上受檢察長指揮監督(檢察一體原則),與法官的審判獨立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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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審判時受其拘束,應予以引用:
司法院釋字第 216 號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對法律所為的釋示(函釋),僅供法官參考,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可依據法律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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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案件及其他類此案件,均有拘束力: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大法庭之裁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該案件」具有拘束力。對於其他類此的案件,則是透過「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產生實務上的影響力,並非法律上的直接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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