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B)審理規則授權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C)事務分配、法庭秩序等事項,除憲法訴訟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D)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 5 人組成之,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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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1066), C(289), D(2523), E(0) #3115763
統計: A(554), B(1066), C(289), D(2523), E(0) #3115763
詳解 (共 7 筆)
#5846957
關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則上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B) 審理規則授權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第 4 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C) 事務分配、法庭秩序等事項,除憲法訴訟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第 5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D) 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 5 3人組成之,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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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2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憲法訴訟法第4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憲法訴訟法第5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憲法訴訟法第3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憲法法庭與釋憲的不同
過去大法官只能對於「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也就是只能判斷法律條文本身是否違反憲法。但是這樣的解釋方式產生了一個漏洞,也就是當法官適用法規作成判決時,法規本身雖然合於憲法要求,但是法官以不正確的方式適用法規,導致判決結果侵害了人民基本權利,這樣的「裁判違憲」狀態,並無法用原本的違憲審查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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