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兩願離婚的形式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A)雙方離婚意思表示合致
(B)須以書面為之
(C)應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D)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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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1), B(287), C(1644), D(196), E(0) #3115766
統計: A(2341), B(287), C(1644), D(196), E(0) #3115766
詳解 (共 8 筆)
#5873575
原來離婚也需要證人⋯學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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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004
【正確答案】:(A)
【法理深度解析】
1. 實體要件 vs. 形式要件
在法律上,「要件」的分類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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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要件:指法律行為「內容」或「心理」上的前提。例如: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雙方主觀上真心想要離婚(意思表示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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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指法律要求表現於「外部」的特定方式。如果欠缺形式要件,法律行為通常無效。
2. 民法第 1050 條的規定
根據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條條文完整列舉了兩願離婚的三大「形式要件」。
3. 選項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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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雙方離婚意思表示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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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這屬於「實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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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這是離婚的前提(雙方都要同意),但它存在於當事人的內心與合意中,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外部形式」。若僅有合意而未履行 B、C、D 的程序,在法律上仍不生離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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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須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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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形式要件。須作成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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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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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形式要件。證人必須親自見證或聽聞雙方確有離婚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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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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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形式要件。我國目前採「登記系」,未登記前,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依然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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