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組織與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並得設數審查庭
(B)審查庭得對聲請憲法裁判的案件作成實體無理由的判決
(C)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D)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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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0), B(4390), C(1871), D(1142), E(0) #2938746
統計: A(680), B(4390), C(1871), D(1142), E(0) #2938746
詳解 (共 10 筆)
#5534955
實體無理由的判決,是憲法法庭,而非審查庭做成
審查庭的任務,是評估聲請案件,是否有憲法上重要性 + 保障人民基本權必要,
如果有,聲請案件才可進憲法法庭審理(以防人民每個都想聲請釋憲,案件量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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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716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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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500
(A)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B)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61 條
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C)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D)第 4 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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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359
憲法訴訟法
第 61 條
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 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 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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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124
(B) X審查庭得對聲請憲法裁判的案件作成實體無理由的判決O憲法法庭
1. 審查庭評估 -----> 2.進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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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52
(B) 審查庭得對聲請憲法裁判的案件作成程序不受理的裁定(程序不合法),只有憲法法庭才能作成實體無理由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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