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民法規定承攬人對完成之工作,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即定作人得依情形向承攬人主張:
(A)法定抵押權
(B)免除報酬權
(C)契約解除權
(D)情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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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1255), C(2522), D(497), E(0) #3115765
統計: A(279), B(1255), C(2522), D(497), E(0) #3115765
詳解 (共 10 筆)
#5860568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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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317
承攬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1、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493)
2、承攬人不於一定期間內修補瑕疵,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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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871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是減少,不是免除)、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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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121
民法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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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8437
法源依據和分析:
- 《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人對完成之工作有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可以請求修補或減少報酬,必要時並得解除契約。
其他選項的分析:
(A) 法定抵押權:
- 法定抵押權通常與借貸契約相關,不適用於承攬契約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B) 免除報酬權:
- 雖然《民法》第490條規定定作人可以請求減少報酬,但並非完全免除報酬。
(D) 情事變更:
-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於契約成立後發生重大變更情況,而非針對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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