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者是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之憲法法庭審理標的?
(A)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B)關於主管機關應適用何等法律發生疑義之事項
(C)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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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9), B(564), C(3647), D(422), E(0) #3036992
統計: A(1809), B(564), C(3647), D(422), E(0) #3036992
詳解 (共 8 筆)
#5680833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前條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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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961
憲法訴訟法 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C)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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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384
憲法訴訟法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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