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A)考試院
(B)立法委員
(C)行政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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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2), B(726), C(557), D(1766), E(0) #3143681
統計: A(862), B(726), C(557), D(1766), E(0) #3143681
詳解 (共 9 筆)
#5912615
憲法本文規範有三院得提出法律案: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175號)、監察院(釋字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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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032
憲法本文規定有提案權的單位:行政院(第58條)、考試院(第87條)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有提案權的單位:司法院(第175號)、監察院(第3號)
其他有提案權的單位:15人以上之立法委員(法源:憲法§76 -> 立法院組織法§2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6->立法院議事規則§8)、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的黨團(法源:憲法§76 -> 立法院組織法§2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5)
立法院負責決議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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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609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號
考試院(A)依憲法第87條規定,「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
綜上所述,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5號
司法院(D)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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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636
(D)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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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377
憲法→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
釋字→司法院、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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