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何者非屬各機關不得任用(或進用)之人員?
(A)曾經辦理自願退休者
(B)依法停止任用者
(C)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D)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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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2), B(35), C(61), D(77), E(0) #165792
詳解 (共 1 筆)
| 第二十八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 二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 三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 | 四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 | 五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八 |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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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D),各機關不得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