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主張法律乃權勢階級者按其有利角度制定而成,而法院或警察只是執行法律的機構。此主張偏向哪種理論?
(A)緊張理論
(B)標籤理論
(C)社會控制理論
(D)理性選擇理論
統計: A(6), B(173), C(211), D(14), E(0) #203708
詳解 (共 6 筆)
標籤理論源自於芝加哥學派的象徵互動理論,主要代表人物為李默特與貝克等人,本理論強調社會群體之反應對於個人人格、心態行為之影響。
(一)標籤理論之犯罪定義
1.如前述,本理論運用互動論來定義犯罪,只是並不承認有「本質上犯罪」之行為存在,學者艾力克森認為:「偏差行為並非某種行為的本質,而是直接或間接觀察者加諸於該行為者」,進一步地說明,偏差行為之所以「偏差」,完全取諸於他人的負面反應,而與行為之本質無關。
2.另外,貝克認為偏差行為並非一個人行為的本質,而是他人很成功地將規範和懲罰引用至「違法者」的結果。偏差行為者是標籤很成功地被引用之人;而偏差行為則是被標籤為偏差行為者之行為。
(二)標籤理論中差別執法之概念 標籤理論學者認為法律不僅是被差別制訂,更是被差別地執行。換言之,因為法律有利於強勢團體,而不利於弱勢團體,使得弱勢團體較易被標籤為犯罪或偏差行為者。
(三)標籤效應,依標籤理論,一個人受到標籤後主要有兩個效應,一個是烙記的產生,另一個則是自我預言的實現:
1.烙記:公共的譴責在標籤過程中是重要的角色。例如,犯罪者在公開的審判程序中被定罪而判刑,目的就是要將犯罪人的烙記加在上面,並公開的向社會宣佈犯罪人將自社會中被隔離。從此,他可能無法享有常人所有的利益。學者將此過程稱之為「身份貶低儀式」,而儀式後的烙記則為個人的主要身分。該身分將會變成他的一個特徵,而且幾乎無法改變,無論他如何努力,他將永遠會從事犯罪的行為。2.自我預言的實現:當外在的標籤力量逐漸強化時,如父母、朋友等對他有負面的標籤,行為人就會重新衡量自我的身分。他也許會問自己:假使我不那麼壞,別人為何都要這樣標籤我?也許我真如他們所說的,我的行為亦會如他們所期望的。因此,偏差行為將逐漸被放大,而實現了自我的期望。
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
社會控制造成偏差行為, 偏差來自於社會互動, 被定義而被標籤化.
其他選項~
緊張理論
成功可以用金錢和擁有的物質財富來衡量,且社會鼓勵每個人相信自己也有獲得成功的權利;通過盡自己的最大努力,個人肯定會實現自己的目的。不過,由於社會條件和經濟現實,並非每個人、每個群體都可以擁有獲得成功所需要的手段。如果社會過度強調成功的目標,忽略達成目標的手段的合法性,個人便會產生緊張和壓力。
當個人面臨緊張時,可能採取五種適應方法。適應方法可從當個人面對緊張與壓力時,在社會文化目標與制度性合法手段中的選擇中與以分類為:創新型、儀式型、退縮型、叛逆型與順從型。
請見: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4%A7%E5%BC%A0%E7%90%86%E8%AE%BA
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大部分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其內心或外部有良好的控制因素。
赫胥(Travis Hirschi)於1969年提出「社會鍵理論」(英語:socialnbond theory,又譯為:「社會聯繫理論」),他認為人與動物行為無異,天生具有犯罪的傾向,因此人需要社會鍵,又稱社會聯繫(socialnbond)來減少人犯罪的傾向。社會鍵可分為四種。
依附(attachment):與父母、朋輩及學校的連結,當個人對這些事物的依附程度較高,會受彼此共有的規範所約束,他們犯罪的機會便較少。
奉獻(commitment):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願意對事情作出承擔及努力,當個人的奉獻程度較高,他們犯罪的機會便較少,因為其會考慮由此而引起的代價。
參與(involvement):個人對非違法行為的投入時間,當個人投入於非違法行為的時間較多,個人便沒有時間和精力感知誘惑,考慮和從事犯罪活動。
信念(belief):相信社會公民共享的價值觀及道德標準,健全信念能強化個人的自我控制力,減少犯罪的機會。
資料來源: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4%BE%E6%9C%83%E6%8E%A7%E5%88%B6%E7%90%86%E8%AB%96
理性選擇理論(犯罪學)
理性選擇理論是犯罪學的一種理論,源自古典犯罪學派的其中一個重要觀點,人類具有自由思想,人類能夠自己選擇對錯。1986年,Cornish和Clarke正式提出理性選擇理論,不過早在1982年,Clarke已經提出簡易選擇模式,他們認為罪犯是具備理性的,需要從犯罪的利益、風險和成本三方面來考慮是否從事犯罪行為,當中利益是指犯罪後的得益能滿足人類的各種生理及心理需要,風險是指罪犯被識破罪行及受到刑罰的可能性,而成本則指犯案時需要的工具、技巧、時間等,當利益大於風險加成本時,罪犯則傾向犯罪,相反則傾向不犯罪。然而,理論中的理性被批評是有限度的,因為理性往往受制於犯罪者的個人認知及接收訊息的能力,理性因而變得相對的和主觀的,故需要從罪犯的角度探討何謂理性。
根據早期霍華·貝克(Howard Becker)等人的標籤理論延伸版(又稱社會反應理論),他們不只在意「被標籤者」的行為,還強調:
• 「誰有權力定義什麼是偏差行為」,
• 「法律與偏差標籤是由掌權者制定的」。
也就是說,這題從出題老師的角度,重點是:
權勢階級制定法律 → 給某些行為貼上偏差標籤 → 司法與警察只是執行貼標行為者的工具。
這樣就跟標籤理論的「偏差是被定義出來的」概念連上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