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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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
26.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欲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處作為存款時,應以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