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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3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3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26.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一號解釋,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係指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何種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比例原則
(C)緊急避難原則
(D)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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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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