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自來水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支用項目?
(A)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居民的就業輔導課程
(B)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飯店之自來水水費補貼
(C)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居民之醫療健保補貼
(D)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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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786), C(108), D(53), E(0) #1967217

詳解 (共 3 筆)

#3707507

12-2條

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
事項。
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
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
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
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
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
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
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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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來水法》第12-2條第3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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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84153
未解鎖
自來水法 第 12-2 條 第三項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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