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對其發生效力
(B)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C)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其效力繼續存在
(D)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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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2), C(234), D(7), E(0) #2856496

詳解 (共 3 筆)

#5320527
C行政處分撤銷:回溯至至始無效行政處分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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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005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1、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2、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3、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4、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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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785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A)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B)。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C)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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