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時,對於背書之連續,應以下列何者為妥?
(A)視為無記載
(B)視為無效
(C)視為塗銷
(D)視為未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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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941), C(589), D(2539), E(1) #137368

詳解 (共 5 筆)

#111251

票據法

37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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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46

picture#s-50,50

上榜 大二下 (2013/01/04 17:41):2

次之背書人為前背書人的被背書人=下一位執票人為前執票人的受讓人

  • 背書是由票人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裡的執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背書人

http://wiki.mbalib.com/zh-tw/%E8%A2%AB%E8%83%8C%E4%B9%A6%E4%BA%BA

picture#s-50,50
Celeste Chen 高三上 (2012/11/14 14:58):讚6

票據法

民國 76  06  29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 30 

  •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記載者,不得轉讓。
  •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于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第 31 

  •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第 32

  • 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
  • 前項匯票,亦得以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讓之。

第 37 

  •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空白背書背書人
  •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第 38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而於未塗銷為背書者,均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G038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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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696

請問什麼是背書之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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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43
怎麼好像在繞口令一樣!到底是什麼意思?我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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