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時,對於背書之連續,應以下列何者為妥?
(A)視為無記載
(B)視為無效
(C)視為塗銷
(D)視為未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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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941), C(589), D(2539), E(1) #137368
統計: A(199), B(941), C(589), D(2539), E(1) #137368
詳解 (共 5 筆)
#111251
票據法
第 37 條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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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46
上榜 大二下 (2013/01/04 17:41):讚2人
次之背書人為前背書人的被背書人=下一位執票人為前執票人的受讓人
http://wiki.mbalib.com/zh-tw/%E8%A2%AB%E8%83%8C%E4%B9%A6%E4%BA%BA
![]() | Celeste Chen 高三上 (2012/11/14 14:58):讚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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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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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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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G038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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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696
請問什麼是背書之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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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43
怎麼好像在繞口令一樣!到底是什麼意思?我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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