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下列何者不正確?
(A) 肇事雖無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一個月至三個月
(B)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C) 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依刑法第 185-4 條
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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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2), C(17), D(3), E(0) #2948176
統計: A(6), B(32), C(17), D(3), E(0) #2948176
詳解 (共 1 筆)
#6005895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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