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甲與妻子 A 承租 3 樓一間公寓,某晚二人發生激烈爭吵,A 騎車出門,甲獨自 1 人在家氣憤
難消,打電話給 A 將燒燬一切,警消據報來到現場,甲反鎖大門,將瓦斯桶搬到客廳,為了
阻止警消打開門鎖,手持打火機並放話:「如果把門打開,大家同歸於盡。」等語,隨即開啟
瓦斯桶開關,漏逸瓦斯,警消等人退後。甲最後在親情喊話下被勸服,未致釀災。甲成立何罪?
(A)以煤氣炸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
(B)以煤氣炸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預備罪
(C)以煤氣炸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
(D)成立恐嚇危安罪
(E)最後在親情喊話下被勸服,未致釀災,不成立公共危險罪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瓦斯桶打開,漏逸瓦斯,已達著手,故成立未...
未解鎖
第 173 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26.甲與妻子 A 承租 3 樓一間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