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警察詢問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甲時,漏未告知其得保持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甲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自白無證據能力
(B)甲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取決於警察是否出於惡
意,甲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C)甲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维護後決定之
(D)甲的自白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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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65), C(112), D(5), E(0) #2678124
統計: A(30), B(465), C(112), D(5), E(0) #2678124
詳解 (共 4 筆)
#5328937
刑訴法158-2條第2項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刑訴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由此可見,甲之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取決於警察是否出於惡 意,甲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黃色部分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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