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共同立法目的? 甲.為發展國民經濟
乙.透過證券化提高資產之流動性 丙.提升籌資管道品質 丁.保障投資
(A)甲.乙.丙.
(B)甲.乙.丁.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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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34), C(13), D(162), E(0) #3269962
統計: A(53), B(334), C(13), D(162), E(0) #3269962
詳解 (共 2 筆)
#7293788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 條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 條,兩者的共同立法目的明確包含:
- 甲. 為發展國民經濟:這是上位法律的共同目標。
- 乙. 透過證券化提高資產之流動性:將不具流動性的債權或不動產轉化為可交易的受益證券,是證券化最核心的功能。
- 丁. 保障投資:透過法規監管與健全市場架構,保護參與證券化市場的投資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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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other options are incorrect
- ❌ 丙. 提升籌資管道品質:雖然證券化確實能多元化籌資管道,但在這兩部條例的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正式法律文字並未包含「提升籌資管道品質」這一項。法律本文主要強調的是「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或「有效利用資源」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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