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對於我國公司法關係企業規範之說明,何者敘述正確? 甲.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 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乙.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 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該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 給付; 丙.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 了時為適當之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從屬公司之債權人,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該 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丁.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 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A)甲、乙、丙
(B)乙、丙、丁
(C)甲、乙、丁
(D)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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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 C(97), D(34), E(0) #179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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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5470
丙.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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