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有A車一部,借給乙平日代步使用。乙因需錢孔急,未經甲同意,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
與丙訂定買賣契約,並將A車移轉交付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如為善意,甲拒絕承認時,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B)丙如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
(C)乙、丙買賣契約無效
(D)乙無權處分A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3), B(193), C(24), D(82), E(0) #2518173
統計: A(423), B(193), C(24), D(82), E(0) #2518173
詳解 (共 4 筆)
#5920852
甲有A車一部,借給乙平日代步使用。乙因需錢孔急,未經甲同意,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 與丙訂定買賣契約,並將A車移轉交付給丙。
本題為無權代理
(A) 丙如為善意,甲拒絕承認時,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第 110 條無權代理,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B) 丙如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善意受讓,無權處分才適用,本題為無權代理。
(C) 乙、丙買賣契約無效>>第 170 條無權代理人,非經同意,不生效力,應為效力未定。
(D) 乙無權處分A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第 170 條乙無權代理,未經同意,不生效力。
(無權代理)
第 170 條
(B) 丙如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善意受讓,無權處分才適用,本題為無權代理。
(C) 乙、丙買賣契約無效>>第 170 條無權代理人,非經同意,不生效力,應為效力未定。
(D) 乙無權處分A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第 170 條乙無權代理,未經同意,不生效力。
(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善意受讓)>>無權處分適用
動產>>善意第三人取得動產
不動產已完成移轉登記>>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動產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第948條)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信賴登記)
(信賴登記)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8
0
#5140291
民法110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