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以名下A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A地一部設定地上權予丙,另一部 則出租給丁設置停車場。丙在A地上興建B屋。其後因甲無力償還貸款,遭乙銀行實行抵押權 查封拍賣A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拍賣A地時,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
(B) B屋為丙所有,即使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仍不得併付拍賣
(C)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得併付拍賣B屋,但所得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D)拍賣A地時,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法院得終止甲、丁間之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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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05), C(87), D(35), E(0) #251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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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04號:抵押權為物權,經登記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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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名下A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A地一部設定地上權予丙,另一部 則出租給丁設置停車場。丙在A地上興建B屋。其後因甲無力償還貸款,遭乙銀行實行抵押權 查封拍賣A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拍賣A地時,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參照民法第866條第二項,法院得除去地上權。

(B) B屋為丙所有,即使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仍不得併付拍賣>>參照民法第877條,必要時,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

(C) 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得併付拍賣B屋,但所得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參照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B屋部分所得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D) 拍賣A地時,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法院得終止甲、丁間之租賃關係>>參照民法第866條第二項,法院得終止租賃契約。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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