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A電腦出售予丙,同時與丙訂定租賃契約,由乙繼續使用A電腦。乙 一個月後,又將A電腦出售予丁並交付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丙為善意無過失,自乙與丙訂定租賃契約時起,善意取得A電腦所有權
(B)丙得向丁主張無權占有,請求返還A電腦
(C)因乙無處分A電腦之權限,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D)如丁為善意無過失,善意取得A電腦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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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49), C(43), D(587), E(0) #251818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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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948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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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A電腦出售予丙,同時與丙訂定租賃契約,由乙繼續使用A電腦。乙 一個月後,又將A電腦出售予丁並交付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無權處分)

(A) 如丙為善意無過失,自乙與丙訂定租賃契約時起,善意取得A電腦所有權>>參照民法第948第二項,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第二項規,以受讓人丙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善意取得)之保護。

(B)得向丁主張無權占有,請求返還A電腦>>丁善意取得A電腦所有權,丙不得請求返還。

(C) 因乙無處分A電腦之權限,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限,買賣契約仍有效。

(D) 如丁為善意無過失善意取得A電腦所有權>>乙無權處分,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佔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善意受讓)>>無權處分才適用
動產>>善意第三人取得動產
不動產已完成移轉登記>>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動產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第948條)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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