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欠債累累,為避免名下A地被債權人強制執行,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並辦理A地移轉登記。 乙後又將A地賣給知曉內情之丙,並移轉登記A地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甲、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無效
(B)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C)乙、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有效
(D)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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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69), C(383), D(143), E(0) #2518177

詳解 (共 7 筆)

#5092022
(A)甲、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無效  
(B)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A&B 選項:虛偽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無效,此外,丙非善意第三人

 (C)乙、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有效 ❌

(D)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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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選項:乙為無權處分,債權行為有效;物權無效] 




¥補充

無權代理:(以代理人名義)
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
無權處分:(以自己名義)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第87 條 (虛偽意思表示)

I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II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第118 條 (無權處分)

I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II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III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第170 條 (無權代理)

I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II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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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8267
甲、乙間:§87 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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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650
請問如果乙只有賣地,而沒有移轉所有權給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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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327

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C乙無權處分,丙非善意第三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D乙無權處分,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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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672
甲欠債累累,為避免名下A地被債權人強制執行,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並辦理A地移轉登記。 乙後又將A地賣給知曉內情之丙,並移轉登記A地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知曉內情之丙>> 通謀虛偽可對抗惡意第三人

(A) 甲、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無效
(B)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通謀虛偽)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C) 乙、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有效
(D)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無權處分)

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物權處分行為)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無權代理)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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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3789

▼甲、乙間

   *民§87 通謀虛偽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買賣契約: 無效

     →物權契約: 無效

▼乙、丙間

   *乙無權處分。民§118。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買賣契約: 有效

     →物權契約: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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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811
 (C)乙、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有效
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怎麼詳解都寫無效
雖然我之前也以為無效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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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為了逃避強制執行,將其祖傳名畫一幅,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交付予乙。乙因需款應急,竟未經甲的 同意,將該名畫出賣給惡意之丙,並且已經交付。下列關於乙丙交付移轉該名畫所有權的法律行為效力的敘述,何者 正確?
(A) 無效
(B) 有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9年 - 99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民法#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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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26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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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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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2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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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條(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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